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掰手腕比賽中受傷能否請對方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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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
2024-1-21 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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掰手腕比賽中受傷能否請對方賠償
朋友之間進行掰手腕比賽,一方在比賽過程中受傷,能否請另一方負賠償責任?近日,重慶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對一起侵權責任糾紛案作出終審判決,認定傷者曾某屬於自甘風險,被上訴人王某及某髮型店不承擔賠償責任。
法院查明,某髮型店於2015年12月15日由皮某登記設立,王某擔任店長,繫皮某學徒。2020年9月20日18時許,王某擺好凳子,與店內他人進行掰手腕活動時邀請曾某參與,曾某表示拒絕,王某再次邀約曾某,曾某遂參加了掰手腕活動。活動過程中,曾某位受傷。
王某將曾某送至醫院接受治療,曾某住院診斷為右側肱骨下段骨折,住院30天,共花費醫療費29054.16元。經司法鑑定,曾某右肘關節功能障礙目前屬十級傷殘;需後續醫療費約13000元;誤工時限270日,護理時限為90日,營養時限90日。曾支付鑑定費2090元。出院後,曾某將王某及某髮型店訴至法院。
重慶市墊江縣人民法院認為,掰手腕是比拼臂力和腕力的角力運動,符合競技運動的一般特徵。王某向曾某發出邀約,並不存在強迫行為。曾某雖在開始時拒絕了王某的邀約,但王某再次邀約時,曾某選擇參加,屬於自願參加該體育競技活動。
王某在雙方掰手腕角力中的僵持狀態下突然發力系掰手腕活動中的常見行為,不能據此認定王某突然發力具有過錯或者重大過失。曾某受傷後,王某積極將曾某送醫治療並墊付費用,盡到了競技活動參與者的一般義務。因此,對曾某的受傷,王某不存在過錯。
同時,曾某與王某掰手腕系店員在工作之餘自發組織的娛樂性運動競技活動,法律並未苛求某髮型店有提醒、禁止參加非工作活動的義務。因此,曾某的損失某髮型店不存在管理上的過錯。據此,法院遂判決駁回原告曾某的全部訴訟請求。
曾某不服,提起上訴。重慶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認為,掰手腕活動本身有一定的風險性,不為法律所禁止也不違反社會公序良俗。曾某在知曉掰手腕活動可能有風險的情況下,自願參加活動,一審認定王某不承擔責任並無不當。同時,某髮型店沒有禁止的義務,因此不應負賠償責任。遂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符合自甘風險要件產生損害責任自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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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審法官庭後表示,自甘風險是民法典規定的一項新制度,為解決司法實踐中日益增長的參與文體活動受害引發的案件提供了全新裁判規則。
認定自甘風險應符合以下要件:文體活動具有高於一般社會生活的固有風險;受害人明知或應知文體活動存在風險;受害人自願參與並自願承受該文體活動風險;損害是在參加文體活動中產生;所受損害為文體活動固有風險引發;所受損害因其他參加者的行為引發。本案中,掰手腕作為高於一般社會生活固有風險的活動,容易導致參與人的手臂受傷。曾某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在明知或應知掰手腕存在風險的情況下,自願參與並導致右側肱骨下段骨折的損害後果,符合自甘風險規則的構成要件。
自甘風險中的其他參與者,通常包括同場競技者或共同參與者。依照民法典規定,對文體活動其他參加者的過失認定標準是“故意或重大過失”,即其他參加者對損害結果的造成僅有一般過失、輕過失時不用承擔損害賠償責任,而由受害人風險自擔。同時,在損害已經發生時,也要審查其他參與者對損害結果擴大有無故意或重大過失。損害發生後,其他參加者對受害人負有救助義務,應採取適當、及時的救助舉措,防止損害擴大。否則,法院可以認定其他參加者未適當履行救助義務,從而判決其就擴大的損失承擔責任。本案中,王某是自甘風險活動中的其他參加者,其在雙方掰手腕的僵持狀態下突然發力系該活動中的常見行為,不能認定具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同時,曾某受傷後,被告王某積極將其送醫治療,盡到了救助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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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未組織文體活動且無其他過失的,不負賠償責任。認定文體活動的組織者,應從主客觀兩方面進行:首先,在主觀上有策劃活動、組織活動、經營活動、召集人員、管理人員、控制風險的意思。不管是自願或受指令,公益或營利目的,皆不例外。其次,在客觀上有策劃活動、組織活動、經營活動、召集人員、管理人員、控制風險的具體外在行為。符合主客觀要件後,即可認定相關民事主體為活動組織者。活動的組織者負有對風險的提示、防範和控制以及提供充分的事後救助義務。
本案中,曾某與王某掰手腕系店員在工作之餘自發組織的娛樂性體育競技活動,某髮型店主觀上對該活動沒有策劃、組織、控制風險等意思表示,客觀上也無策劃、組織、召集人員及控制風險的行為。故其並非掰手腕活動的組織者,對損害結果的造成沒有過失,不負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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